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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宣传手册

来源:上海司法局网   阅读:1346 次  日期:2014-07-03 11:35:42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宣传手册”,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为服务上海考区报名人员了解掌握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和网上报名、考试需要重点把握的注意事项,现将报名人员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编印宣传手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部分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问:报名时间、方式、网站、公告?

答: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流程、步骤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打印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依据司法部公告要求,上海市司法局公告已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东方法制网、东方律师网、中国上海门户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的最新动态,报名人员可登录http://www.sk.justice.gov.cn查询。

对于符合报名条件,因不具备网络配置条件或本人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的,可由本人在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考试费等报名必须的相关资料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地址: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1621室)。

问:如何登录报名通道?

答:报名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点击进入“司法考试报名通道”→点击进入“网上报名”→阅读报名系统发布的重要事项→阅读司法部公告→选择报名地点“上海市”→阅读上海市司法局公告→按照报名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本人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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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填写身份信息?

答:网上报名时,报名系统根据报名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分辨不同对象给出不同的报名条件和提示路径,引导报名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有效报名信息,报名人员应作出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承诺。

1、报名人员“姓名”不可输入数字、空格、标点等非文字信息;如姓名为生僻字可用“汉语拼音”代替。

2、报名人员必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身份证号码应包含18位数字或者17位数字加大写“X”。请仔细核对身份证号码。

3、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凡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均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在上海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答: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凡在上海考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有关事宜,原则上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报名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详情请查看司法部公告),并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人身份条件信息、学历条件信息、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网上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打印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问:如何选择报名地点?

答:网上报名时,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名地点。凡在上海考区报名人员,报名地点应统一选择“上海市”。在网上交纳考试费前可根据本人需要自主选择报名地点,但网上交纳考试费后,如需要调整报名地点到其他省市,则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报名地重新交纳考试费,原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地点原则上不得更改。

问:外省市户籍人员是否可在上海报名?

答:对于户籍在外省市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都可以在上海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受户籍限制,不需要提供本人在上海工作、学习或居住证明材料。户籍地与本人身份证居住地不一致不影响报名。

问:如何填写户籍信息?

答:网上报名时,填写户籍地应当以本人户口簿为准,所填写的户籍地应当与本人户口簿相一致,选择“户籍所在地”需明确到地市(旗)县。凡选择的户籍地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系统将自动生成显示,并给予“是否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政策”的提示选项。

凡提交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人员,按照政策规定户籍所在地必须是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需补充填写户号(户口簿编号)、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名称、与户主关系、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等信息。

问:哪些有效学历证书可以报名?

答:2014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学历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6、凡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就读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凭所在学校已出具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7、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问:如何认定报名学历条件?

答: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出具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就读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4年本科毕业生,可以先行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信息,在当年司法部规定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凡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报名人员须承诺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问:如何申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答: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应符合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凡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查询的学历,必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教育部设在上海学历证书认证办理机构: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详情请查看: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问:如何填写学历证书编号?

答:对于已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毕业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电子注册号”,没有电子注册号的应填写“证书编号”。

对于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凡教育部已出具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毕业证编号统一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如教留服认台湾【2013】×××号。如学历证书认证材料已提交教育部认证部门,认证报告尚在办理过程中的,可凭学历认证受理通知书报名,毕业证书编号可暂填写“无”,并说明原因,待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出具后再补充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或已经完成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全部学业,但报名时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学历项应选择“本科”,本科类别应选择“已毕业或2014年应届毕业”,毕业证书编号选择“暂无毕业证书”,并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原因。特别提示:凡此类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范围。

问: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哪三个要件?

答:“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此项政策报名范围,不符合报名条件。

问: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何填写学历类别?

答: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毕业院校已出具延长学籍决定至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由所在院校出具在读学籍格式证明(司法部报名网站可下载),其学历视为“本科毕业”,本科类别应统一选择“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不需要填写毕业证编号。

问:如何选择毕业院校?

答:网上报名选择毕业院校时,可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选择,持国外学历人员,毕业院校可选择“外国大学”,如果查询列表中无法查询到本人毕业院校,可选择“其他”,在承诺信息中必须填写毕业院校全称。

问:如何填写联系方式?

答:“联系电话”要求填写能够联系的号码和通讯地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报名人员“联系电话”,要求填写内地可供联系的号码。报名人员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更改。

问:报名人员何时提交毕业证书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答:因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取消了现场报名确认,但报名人员仍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考试结束后,凡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截止期限内,必须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与网上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照片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审核现场当场打印本人报名表、信息确认承诺表、资格申请审核授予表。在规定审核截止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有效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不得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问:如何修改本人信息?

答: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如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学历类别、报名地点、联系方式信息有误,可以修改本人信息。但网上交费后,涉及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学历、报名地点等主要信息将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个人基本信息填写错误需要勘误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问:上传的电子照片必须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答: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传本人近3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100KB。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上传全身照、侧面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佩戴首饰照、穿着吊带衫照、不规则手机照、相貌变型照等电子照片,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PS修改。

报名人员上传的照片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网上交费。对于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照片需重新上传,由此造成无法通过报名审核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应由报名人员自负。上传的电子照片请注意妥善留存保管,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信息确认承诺表、资格申请授予表以及制作资格证书唯一认可使用的照片。

问:如何网上支付考试费?

答:报名人员应当使用可网上支付的银联卡,选择支付银行和指定账户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交纳考试费为人民币22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纳考试费后,报名才真正完成。因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凡需要定额收据发票的可在7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持打印的报名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

问:如何下载打印考试准考证?

答: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可在9月5日至9月19日期限内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报名人员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请报名人员妥善保管并牢记自己的准考证号码,以便考试结束查询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问:如何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答:考试成绩发布后,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规定期限内(11月20日前后)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要求彩色打印),并妥善保管留存,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凡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申请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截止期限内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审核,并提交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第二部分考试注意事项

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答: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周六)、9月21日(周日)。具体时间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应试人员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答: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并仔细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问: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点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点考场秩序,诚信参考。

1、考试前,应试人员应提前熟悉考点交通路线,掌握当日气象预报,并预留路途时间提前到达考点,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考场,所有考点均不提供停车位;

2、提前准备和检查考试必须携带的用品,如身份证、准考证、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等必须物品。严禁将考试复习资料、纸张、涂改液、手机通讯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凡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按照违纪处理;

3、开考前20分钟允许应试人员进入考点考场,进入考场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并按照要求签到,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序号、座位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等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将准考证、身份证统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4、领取试卷后需检查试卷(答卷、卡)是否存在缺页、重页或模糊不清,发现问题请举手示意。开考指令发出后应在30分钟内按照试卷(答卷、卡)提示,准确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准考证号、考试试卷序号”等信息,并将试卷首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因不按规定填写考生信息和粘贴条形码的可按照违纪处理,造成无法评卷后果的责任自负。

5、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东张西望、不得偷看、传递或抄袭他人答卷、不得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进行内外串通作弊、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应试人员考试。

6、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卡)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立刻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卡)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确认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7、考试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看清楚试卷(答卷、卡)上的相关提示和答题顺序后再进行答题,并在规定答题区域内准确填(涂)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卷面清洁,防止污损试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因应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试卷(答卷、卡)污损责任自负,原则上不得使用备用卷。

8、按照考场纪律规定,考试答案不得抄袭带出考场,如果确因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申请暂离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原则上在考点考务工作办公室休息,直至开始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点。

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向应试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问:上海考区从严治考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确保上海考区考试安全,切实维护考试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考试期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市环保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将联合成立护考工作应急指挥部,并分工负责维护考点考场周边治安交通安全、考试试卷安全、考点周边固定噪声污染源排查控制,对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产生的疑似信号和波段进行及时跟踪、阻断、追查,严厉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内外串通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无声进考场”要求,重点打击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及复习资料带入考场、替考、提前强行交卷离场、影响他人考试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凡对疑似作弊人员将视情使用金属探测仪固定证据,同时,我们真诚期望所有考生与我们共同倡导诚信参考,凝聚形成合力,净化考试环境,真正让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在上海考区成为“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问: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举办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班?

答:司法部已发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应试人员复习备考依据。按照司法部规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第三部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理解

问:如何理解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准,所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凡户籍地为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

问: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范围有哪些?

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报名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供本人户口簿。

问: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法律专科专业范围?

答: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6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问:报名时,对于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网上报名时,凡提交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报名人员,按照政策其户籍地必须符合放宽报名学历地区。如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必须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网上报名时,凡提交学历为本科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户籍地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自行选择“享受”或“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凡选择“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如实填写本人户口簿户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和与户主关系等信息。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可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可以享受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凡选择“放弃”放宽政策的,不需要填写本人户口簿户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但不可再享受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政策。

问:A、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区分?

答: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复审通过,报司法部审核后,由司法部授予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报名人员;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报名人员;C类——户籍属于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法律专科或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报名人员。

A\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问: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或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提交哪些证明?

答:报名人员学历证书遗失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补办毕业证明。学历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的,需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信息勘误证明。考试结束后,如考试成绩合格,在现场审核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问: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证书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分为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进行。具体申请时间、地点和要求,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在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发布通知,应试人员可按照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间在司法部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凡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或办理现场审核授予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司法部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地点和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凡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咨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

咨询电话:

1、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021)64743238;(021)24029994,(021)24029188,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30。

2、凡涉及报名系统技术操作问题,可向哈尔滨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时间:工作日8:00—22:00。

3、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有关事项咨询电话,(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4、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上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64829191

5、监督举报电话:(021)24029973;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30。

诚信参考温馨寄语

考试秩序共维护,公平公正共担责;

诚信参考最重要,考场纪律须遵守;

违纪作弊必追究,侥幸心理不可有;

随身物品指定放,手机通讯禁入场;

进入考场亮证件,签到对号入座位;

迟到责任需自负,不得提前离考场;

填写信息需准确,不忘粘贴条形码;

考试结束铃声响,试卷反扣停作答;

试卷疑问请举手,卷面清洁勿污损;

临考状态调整好,切忌紧张和烦恼;

仔细仔细再仔细,祝你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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