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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 申论素材:农民工权益(2)

来源:    阅读:16897 次  日期: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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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综述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针对农民工现状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通过农民工维权立法、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培训等多种手段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1.加快农民工维权立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虽然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了许多规定,但大都是对城镇职工的保护,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却未能给予有针对性的保护。有的政策性规定虽然针对农民工的保护,但治标不治本。比如近年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只一味的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但社会上愈演愈烈的三角债问题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以农民工主要集中的建筑行业为例,工程款拖欠已严重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农民工的权益就更难得到全面维护。除此之外,企业用工不规范,同工不同薪,不给农民工福利待遇,歧视农民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对农民工保护的法规不健全、不衔接,也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不便。因此,针对农民工维权立法,应该起点要高,覆盖面要广,法律法规效力要在全国普遍适用。各地区制定的农民工保护法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以地区、部门的规章或法律解释替代国家法律,做出有损农民工权益的裁决。

2.制定和完善农民工保护政策,加大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度

针对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多,农民工壮有所用、老无所养的现状,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和政策的引导,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给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实现同工同薪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企业用工检查,对使用农民工而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处罚,促使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3.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的递转和接续机构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的显著特点,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的递转和费用的续缴是政府部门必须抓紧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随着政府对农民工保护政策的不断加大,一些地区已经给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同一地区流动,社会保险手续还能续接,而一旦跨地区(特别是省际)流动,原来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得不中断。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也不同,这就为农民工的流动及社会保险手续的递转及费用续缴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递转及接续的政策规定并建立相应机构,为农民工合理流动并维护自身权益创造条件。

4.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农民工,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政策优惠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力度,通过职业技术学校或其他中介机构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在技能培训中也时有表现,即学非所用。即便是学有所用,在新技术不断涌现的今天,技能还有个不断提升的过程,继续教育必不可缺。据调查,在建筑企业,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并取得技能资格证的农民工比无技能资格证的农民工收入高60%以上,并且通过企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不但收入高,而且工作岗位也相对稳定。因此,提高农民工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得以企业为主体,改变政府在农民工培训中的“独角戏”局面,实现谁用工谁培训。如企业所办的劳务公司,既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还应承担起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实行政企联合,通过税费优惠政策或划拨一定专项资金给企业,为农民工培训提供资金保证。

5.发挥政府扶贫济困责任,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而城镇就业人口也不断增加,使国家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在经济增长,国家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的同时,政府要承担起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让经济增长的红利普惠国民。劳动密集型企业是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据统计资料显示,工矿、建筑和服务业吸纳的农民工占全部农民工总数的70%以上,仅建筑业企业就占三分之一以上。由于历史和现行体制等原因,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都是微利行业,维护农民工权益对企业来讲实属心有余而力不足。以建筑企业为例,如果给农民工办理各项应办的社会保险,就得在每名农民工月收入的基础上人均多支付30%的费用。因此,政府应该从税费政策等方面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扶持,如增加人工费在工程成本中的比重、提高工程取费标准、减免税费或对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根据使用农民工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等。不但可以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能激发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积极性,从而减轻政府就业压力。

6.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

在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正被制度性的演变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将严重阻碍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因身份为“农民”,虽然在城市中承担了大量重、脏、累、险的工作,但居无定处,根在农村,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待遇。以农民工子女上学为例,虽然政策要求城市学校按就近原则吸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但学校总以户口不在辖区或学校名额以满为由,将农民工子女拒之于校门外。农民工为了子女上学不得不回到农村。还有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在城市享受不到经济适用住房优惠,不给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等,都将农民工排挤在城镇居民之外。因此,政府应该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情况。只要务工人员有从业单位或租住地,根据务工人员意愿可办理户口转移手续,使务工人员能全面享有城镇居民待遇。只要农民工流得出、留得住,不仅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了维护,而且对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综上所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与时俱进,标本兼治。正视农民工现状,正确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逐步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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