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法院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法官助理职位)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将昆明市法院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非法官助理职位)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时间
2023年4月8日(星期六)上午7:30集合。
(二)体能测评地点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249号)。请考生从云南警官学院2号门进入,警体馆旁篮球场集合。
(三)体能测评对象
详见“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云南省公务员局2023年3月26日发布的《公告》。
(四)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1、体能测评项目: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五)递补
考生在接到体能测评通知时,如出现考生自行放弃体能测评的,不再递补。
二、资格复审
(一)对报考司法警察职位考生的资格复审
2023年4月8日体能测评结束后,对测评合格的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以1:2比例进行现场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地点:云南警官学院阶梯教室102。
(二)对报考非法官助理职位考生的资格复审
1.首轮资格复审时间:2023年4月6日9:00-18:00。
2.资格复审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会议室(由昆明市西山区福泰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侧门进入)
3.资格复审的对象
详见“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云南省公务员局2023年3月26日发布的《公告》。
(三)资格复审程序
资格复审严格按照《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由招录单位根据报考人员现场提交的材料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职位要求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经审核合格的报考人员,签订《云南省法检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确认单及考试承诺书》。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个人自愿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视为个人自愿放弃资格复审。
(四)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材料
1.笔试准考证(2份)、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或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半寸照片1张。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现场签署《云南省法检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确认单及考试承诺书》,录用前对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进行审验。国民教育毕业生则必须于资格复审时取得毕业证书。
2.报考限2023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21、2022年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3年1月底以前。
3.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详见《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云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常见问题解答》。
4.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考生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并在录用前提供解除用工合同。
三、其他事项
(一)请报考人员如实提供资格复审相关材料,如发现报考人员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将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进行严肃处理。
(二)请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及时登陆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昆明党的组织建设网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认真阅读通知、公告及相关文件,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失误,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参加体能测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体能测评。因疾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宜进行剧烈运动者,参加体能测评产生的后果自负。
(四)面试及后续的考录工作,将通过昆明党的组织建设网(http://zzb.km.gov.cn/)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yn.kmcourt.gov.cn/)发布,请考生持续关注。
其他未尽事宜请详阅《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其附件。
咨询电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0871-64610808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3日
来源:http://yn.km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250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