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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公告

来源:鞍山市教育局网站   阅读:88021 次  日期:2020-07-24 1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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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公告

根据《辽宁教育学院关于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20〕3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鞍山市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权限

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鞍山市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各类别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申请认定人员类别划分

为方便申请人参加资格认定,将申请人员划分为“A、B”两个类别:

A类: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的人员。

B类: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往届师范专业毕业,未曾取得过教师资格的人员(简称“往届师范生”)。

四、认定条件

(一)学历资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2020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注:受疫情影响,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语文教师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五、认定工作具体安排

(一)网报时间

7月21日8:00-8月15日16:00。

(二)报名方式

考生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对应的报名入口,按提示流程完成网上报名。鞍山师范学院和辽宁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须以本科学历信息申报。

报名前请务必认真阅读《申请人用户手册》(见附件1),按要求填报各项信息。

网报时请上传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照片大小小于200k,图片为jpg格式,须与体检表和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三)体检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生下载使用《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考生下载使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体检表需双面打印,考生自行选择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表》(含化验单)在现场确认时上交。

(四)现场确认

8月15日前后将在鞍山教育网和微信公众号“鞍山教师资格认定”同步发布《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现场确认公告》,请认真阅读《公告》并按要求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按预约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需携带的材料和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公告》。

(五)认定结果查询

9月20日前后,申请人登陆鞍山教育网查询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微信公众号“鞍山教师资格认定”同步发布认定通过人员查询程序)。

(六)资格证书领取

9月末到10月份,在鞍山教育网和微信公众号“鞍山教师资格认定”同步发布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公告,请在规定时间、地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六、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按规定,同一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3.申请人要按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参加现场审核等环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和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业务咨询电话:0412-2698072

附件:附件1:申请人用户手册

附件2: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3: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鞍山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0日

文章来源:http://jyj.anshan.gov.cn/html/ASJYJ/202007/0159522432836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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