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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来源:苏州先锋网   阅读:3286 次  日期:2019-10-26 10: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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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我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892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公)161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公)531名,乡镇(街道)机关194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机构6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考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

二、报考条件和招录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3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其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放宽至大专学历;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1.以相应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以相应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本科生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限苏州生源地或苏州户籍,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

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苏州户籍;

职位对户籍(生源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军人服役部队驻地)所在市(含各区)、县市的职位;

13.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8、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14.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在毕业当年入伍,且于2019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的士兵,可按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019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人员,可按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15.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学历户籍(生源地)政策,按照《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执行;

16.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名时已在村(社区)服务满3年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我省及我市选聘大学生村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生源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现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原为大学生村官的,须脱离村官身份2年以上);

17.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

我省选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

1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电子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在指定网站操作。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考时可选择在全省任一省辖市(非县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www.szrsks.com)。

3.报名、电子照片上传时间:2019年10月29日09:00至11月4日16:00;照片要求: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4.资格初审时间:2019年10月29日09:00至11月6日16:00;

缴费时间:2019年10月29日09:00至11月7日16:00 。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通过照片审核后请使用银行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网上缴费状态以报名网站显示为准,完成缴费报名方为有效,未按期缴费视为自动放弃。

5.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使用在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的字样完全一致,否则可按虚假填报处理。“夫妻分居”、“照顾父母”、“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等,在报名系统内无对应专栏的,请填写在[符合报考该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一栏。

报名表兼具信息采集功能,审核人员仅针对身份证号码、户籍、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专业、不得报考情形、回避关系等关键项进行审核,没有为报考人员校验信息的职责,报考者本人应充分了解考录政策,为填报信息负责。

资格初审时限为报名提交起48小时。未通过初审,修改信息再次提交的,系统认作重新报名。11月4日16:00起全省网上报名系统即同步关闭报名窗口,报考人员仅可查询初审结果,无法更改信息或改报职位。因此,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择在11月2日16:00后(报名截止前2天)提交报名。

6.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数之比小于3:1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办法核减招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缴费成功的人员,可补报其他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补报名时间:2019年11月8日09:00-16:00 。

7.报名有效的人员,请到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09:00至12月6日24:00;打印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参加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与苏州市人事考试院电话联系办理减免笔试费用事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人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人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笔试

笔试分级分类进行,与A、B、C三类职位对应,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申论(A、B、C)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填写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各类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研究确定。考生可于2020年1月上旬到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五、体能测评、资格复审

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在笔试合格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5倍的数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1988年11月5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8年11月4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在笔试(及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最高按计划录用数3倍的数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1.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社会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

4.境外学历人员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5.大学生村官还须出具服务地所属县(市、区)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身份报考的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录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对通过资格复审并已缴纳面试(专业能力测试)费用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的凭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减免笔试费用相同的证明,免缴费用。

面试前3-5天,在苏州先锋网(www.szzzb.gov.cn)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专业能力测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合格线为60分,面试合格方可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在面试后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将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一般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进入体检的考生,携带本人照片一张,当场填写体检表。吴江区、各县市的公布方式及体检表填写安排可自定。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1.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办法(试行)》执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7日内要求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特殊标准所列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体检后续环节事项,考生耐心等待电话通知。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系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考察(政审)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由操作单位联系考生。

八、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先锋网(www.szzzb.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领取《录用通知书》。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录用人员须按照《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面试后递补及其他要求和说明

面试后,因考生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切勿变更报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补充材料、递补、复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参考。

2.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7538139。

十二、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其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务员局

2019年10月25日

文章来源:http://www.szzzb.gov.cn/NewsTitleDetail.aspx?id=1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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