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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18年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来源: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阅读:1303 次  日期:2018-06-25 14: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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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2018年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摘要】我院工科类和管理类专业主要招收理科高中毕业生,兼招部分文科高中毕业生和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大专考生分类投档成绩(含符合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解决考生和学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同类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2.办学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二环西路与昆禄路交叉口(富民校区);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兰黑路13号(蓝龙潭校区)。

3.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水利厅。

4.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全日制。

5.修业年限:3年。

6.招生范围及对象:云南省内参加2018年高考的理科、文科和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考生。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由教育部认证、云南省教育厅监制的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水利水电事业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及职业技能,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吸纳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在各院、系的参与下,客观、公正地完成全部招生工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招生过程的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纪委监察”的原则, 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指导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云南省各州、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今年学生来源计划全部为云南省内。

1.2018年我院计划招生1760名(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计划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2.我院将招生计划总数的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3.2018年我院实行按专业招生。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超出该专业招生限额时,按照高考分数排序,择优录取。余下的:有志愿者,转至下一志愿录取;无志愿者,转至“服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若经过学院申请调剂专业录取计划获得批准的,可以录取;若调剂专业录取计划未获得批准的,则不予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我院只录取填报了我院志愿的考生。被其它学院录取过的考生一律不再录取。

2.按照投档原则,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将报考我院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我院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生源不足时,将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安排面向社会征集志愿。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我院将及时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尽快通知考生。

3.优惠政策的执行

(1)我院认可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

(2)面向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保送生招生等的优惠政策和录取原则,按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已公布的相关政策和合格考生公示信息执行。

(3)同一考生如可享受我院多项优惠政策,取其高考文化成绩最优惠一项。

4.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必须进行体检复查。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5.应征入伍的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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