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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苏州市 公告(999人)

来源:    阅读:7891 次  日期:2018-01-26 1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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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各级机关、参公机关(单位)及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人员)999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公)104名,县(市、区)机关(含参公)566名,乡镇(街道)机关269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机构6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2年1月30日至2000年2月5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18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其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报考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月30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放宽至大专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考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1.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本科生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限苏州生源地或苏州户籍,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人员限苏州户籍;

职位对户籍(生源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含各区)、县市的职位;

13.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6、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14.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在毕业当年入伍,且于2017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的士兵,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017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15.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学历户籍(生源地)政策,按省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其他驻苏省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学历户籍(生源地)政策,按照苏州市职位的要求执行;

16.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报名时已在村(社区)服务满3年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江苏省、我市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现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大学生村官);

17.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我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1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15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19.招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

面试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其他职位,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面试结束后,先将笔试总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再乘以50%,与面试成绩的50%相加,得出报考人员总成绩;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占5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以上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总成绩高者;笔试总成绩仍相同的,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面试结束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情况(吴江区、各县市的公布方式可自定)。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携带照片一张、当场填写体检表。

七、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政审)

1.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在面试前安排体能测评,参加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1987年2月6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7年2月5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2.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3.体能测评和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八、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面试后,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省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到。

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九、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1.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政审)的一项重要参考。

2.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 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十、其他要求和说明

在招录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以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前来补充材料、体检、报到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后按需联系考生,合格的将不再电话通知。考察(政审)系组织行为,招录单位将主动联系考生。体检后请考生注意浏览官方网站(www.jsszhrss.gov.cn)的信息并耐心等待。

招录工作其他相关说明见《苏州市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一、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10095。

十二、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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