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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文山州富宁县民政局招聘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人员公告

来源:富宁县政务网   阅读:1348 次  日期:2017-06-15 16: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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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民政局招聘城乡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拟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购买公共服务(非编制内)人员3名。根据《富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富政办发〔2013〕4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自愿报名,面试测评的方法,择优录用,服从分配。

二、招聘人数

富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人员3名。

三、用工方式

由富宁县民政局与招录人员签订《富宁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人员合同书》进行聘用。

四、招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富宁县籍,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年龄22-35周岁。

(二)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审计、统计、计算机专业和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优先。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品行端正,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管理及刑事处罚。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无其他兼职。

(六)能熟练操作电脑。

(七)热爱核对工作,讲原则,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八)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1.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2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双休日除外)。

2.地点:富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设在县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股,联系人及电话:潘文政,全丽红,0876—6126418,6122220)。

3.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有:本人的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工作经历证明(由原单位出具)、其他国家承认的证书及表彰文件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根据招聘条件、考生填写的《富宁县民政局购买公共服务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和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核对中心对考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报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查,招聘工作任何一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条件均取消招聘资格。

经审查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县核对中心签署同意进行入面试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不予进入面试。

(三)面试

公开招聘面试由县民政局核对中心统一组织,时间拟定于6月26日进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地点在县民政局办公楼五楼。

面试内容考察考生的基本素质和招聘岗位及专业相关业务知识,具体内容根据招聘岗位作相应要求。面试总成绩100分,考生答题后,考官当场打分,当场公布成绩。

六、考察、体检及公示

(一)考察

按面试成绩取前3名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县民政局核对中心组织实施。考察采取审阅个人档案,复查资格条件等方式,对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制观念、自律意识、能力素质等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应聘的,所缺名额按面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体检

考察合格的考生参照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通过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下一环节资格。所缺名额按面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并重新考察合格后进入体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公示

经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县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县核对中心工作试用期阶段,试用期为3个月。

七、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

本次招聘的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的由县民政局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试用期不合格一律不予聘用。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

八、工资待遇

经考察体检合格拟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月薪2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月薪2200元(含“五险”个人承担部分)。合同期间,富宁县民政局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或不胜任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解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同时,县民政局停止为其缴纳以上“五险”单位缴存部分。

差旅制:按富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差旅执行。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6128200,6126429。

此次招聘工作相关公告,通知及信息,将通过富宁政务网面向社会发布。报考人员请及时关注浏览上述网站。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富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富宁县民政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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