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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检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的通知

来源:红河州公务员局   阅读:5655 次  日期:2016-06-22 14:53:51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红河州法检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的通知”,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根据2016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现将红河州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1、资格复审时间

2016年6月27日(星期一)8:30—l7:30。

2、资格复审地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楼阳光大厅(蒙自市凤凰路中段红河转盘处)。

3、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红河州法检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请登陆云南省 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进行查询。

4、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学位证、笔试准考证(可从报名网站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审核后一份交审核单位、一份个人留存)、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涉及限制生源地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或户口册;涉及要求过司考的要求提供司考成绩单或司考证书正副本),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在资格复审时必须本人持原件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同时须提交5分彩色免冠证件照近照8张及证件照电子版。

资格复审时仍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需持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具体材料及要求请详阅云南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文件。

5、审核确认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审核单位在考生填写的资格复审表和笔试准考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盖章的笔试准考证一份由考生持有,一份审核单位留存。资格复审表由审核单位留存。

复审合格后,考生需在资格复审表中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若出现放弃面试、放弃体检、放弃考察、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视为故意扰乱报名秩序、浪费考录资源,将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资格复审递补

资格复审出现不合格情形或个人放弃时,审核单位将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组织开展资格复审递补工作。

递补2次后,合格人数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递补人员资格复审的地点以审核单位通知为准。

7、体能测评和递补

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合格后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司法警察岗位体能测评时间: 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8:30,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审核单位将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组织开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工作。递补2次后,合格人数仍无法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递补人员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地点以审核单位通知为准。

请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做好体能测评准备。

请报考人员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递补通知而错失递补机会的情形,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二、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

面试时间为7月中旬。

具体面试时间及后续工作安排,请考生适时关注红河州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gwy.hh.gov.cn/)发布的面试公告。

三、注意事项

请考生认真及时阅读通知、公告及所有相关文件,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州委组织部 0873-3730342

州法院政治部 0873-3710029

州检察院政治部 0873-3733036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2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红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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