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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地区2015年第三次会计从业资资考试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清河县人民政府   阅读:2245 次  日期:2015-11-02 17: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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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财会〔2013〕24号,2015年第三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12月1日开考,现将考试考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自治区范围内凡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程网报。网上报名、缴费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10时起至11月7日24时止(北京时间)。

网上报名入口为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管理专题(http://www.xjcz.gov.cn/kjzy),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会计事务网上办事大厅完成报名。

报名成功后,需要发票的考生可登陆财政票据验证打印中心(http://finpt.xjcz.gov.cn/finpt/PrintCenter.jsp),根据非税电子缴款书编号和身份证件后四位打印电子票据。

(三)报名人数上限

阿勒泰地区人数上限600人。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要求

此次考试定于2015年12月1日开考。考生可于11月18日起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信息为准。考生身份证号信息有错误将无法参加考试,如缴费后发现身份证号信息有错误,请务必在11月30日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更正。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考试考场应当配备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等作弊行为。”的要求,自治区会计从业考试考场启用身份识别设备、全程监控录像、无线电监听设备。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提前40分到达考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身份识别和现场照相。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9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三、考试科目及试题类型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试题类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题
会计基础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计算分析题
会计电算化 60分钟 单选、多选、判断、实务操作题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用书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辅导用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考生可在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也可通过关注“新疆会计服务在线” (xjkjfwzx)微信公众号,点击微书店购买,或在会计事务网上办事大厅内使用手机微信扫微书店二维码购买。网购考试辅导用书由自治区会计学会提供邮费补贴, EMS方式寄送考生。会计电算化考试科目会计实务操作环境介绍视频可在新疆财政网会计管理专题从业资格栏目内在线观看,也可在“新疆会计服务在线”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栏目下点击观看。

五、成绩合格标准及证书申请

本次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汉族考生总分16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少数民族考生总分14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40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成绩必须一次同时合格,方可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现场出成绩,考生也可在考试后登陆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管理专题(http://www.xjcz.gov.cn/kjzy)查询成绩。

本次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登录会计事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办证申请,并按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办证资格,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请在收到考务费上缴核对通知单后,10日内将考务费汇缴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开户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明德路支行

收款单位:新疆财政厅国库处

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汇款时请在电汇单用途栏内注明“2015年第三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字样。

联系电话:0906-8826296

联系人:刘晓鹏、张永鹏

青河县财政局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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