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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   阅读:3094 次  日期:2015-05-05 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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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质量,现就我区2015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的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的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农村牧区学校。

三、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必须是在各旗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设岗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确保3年内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要以旗县为单位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三)“特岗教师”安排到旗县以下农村牧区初中和乡(苏木、镇)中心校及村小、教学点。蒙古语授课学校可以安排在农村牧区生源较多的旗县所在地学校。

(四)“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旗县,今后补充新教师,必须将所招聘计划的90%纳入“特岗计划”招聘范围,其余10%可通过其他方式招聘。各地要不断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教师补充机制。

四、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2.7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其他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考试等相关工作费用;盟市负责“特岗教师”岗前培训费用;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拔款部分和地方性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及按规定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在组织面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花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五、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和参加过3个月“国培计划”顶岗实习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近五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生(2011年以后毕业),可以报考小学“特岗教师”岗位。

2.专业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教师资格证书要求。报考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须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基本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6.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六、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招聘办法

1.“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2.“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旗县、定学校、定岗位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二)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编办确定招聘名额,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nmbys.com)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

2.网上报名与确认。2015年5月4日8:00—5月10日18:00,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所选报名点现场完成指静脉采集和照相确认。

各招聘“特岗教师”旗县(市)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的资格初审。网报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将报名人员信息分发到相应招聘旗县所在盟市的考试中心。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到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初审确认。

5月24日8:00—5月29日24:00,考生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3.笔试。报名人员需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项笔试。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考生可用蒙文答卷,但同一张试卷必须使用同一种文字答卷。

笔试时间:2015年5月30日9:00—11:30。全区分设6个考试地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考生可以就近选择考点参加考试。笔试在标准化考场组织进行。考生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入场进行指静脉验证。笔试期间自治区将派出巡视组,检查相关盟市的考试组织工作。考试期间值班电话:0471---3261814。

笔试成绩在2015年6月15日后公布,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盟市为单位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笔试合格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再次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人数按笔试合格人员1:3的比例进入面试。设置的岗位中,如某一岗位报考人数达不到3 人,则取消该岗位的考试;如报考人数超过3人但达不到招聘计划数1:3的,则减少该岗位计划招聘数,并按照笔试合格人员1:3进入面试。(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4.面试(试讲)。面试(试讲)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面试工作。盟市纪检部门、人社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面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要组织面试人员进行体检。

面试(试讲)时间:2015年6月28日---7月13日,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若因学校原因暂未领到毕业证书,可携带学校开具的具有报考条件相关内容的学历证明,但必须在7月20日前提交毕业证原件参加面试。)、教师资格证书、《准考证》等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上述证件与面试名单信息或网报信息不符或证件有虚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5.资格审查。“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在考生报名、考试、公示期间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可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6.公布名单。各设岗旗县根据计划数和面试成绩、体检结果,按照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加盖旗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盟市将所辖旗县拟招聘情况汇总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统计表》(样表请在“特岗教师”招聘系统下载),加盖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公章后,于2015年7月25日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共同审核,审核确定后的拟聘“特岗教师”名单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8月3日─8月12日。

7.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标准、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新课程理念、安全预防知识、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培训时间为5-7天。

8.签订合同。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用合同》)。“特岗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有关聘任情况专题向上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汇报。

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须于9月1日前将招聘的“特岗教师”派遣到设岗学校,设岗学校负责安排教学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七、保障政策

(一)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任的,经考核合格,设岗旗县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落实编制和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城市或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自然减员有空缺岗位后,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逐步形成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对服务期满后重新择业的,盟市和设岗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六)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八、“特岗教师”的管理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时核对、汇总和录入“特岗教师”的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信息库,“特岗教师”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离岗“特岗教师”的信息要及时在管理信息库中变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设岗旗县“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所辖旗县“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设岗旗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任教期间的安全。

(四)“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特岗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特岗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六)聘任期间,“特岗教师”因入伍、升学、录取公务员和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报同级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确保“特岗计划”在我区顺利实施,自治区将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 “特岗计划”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落实中小学编制及“特岗教师”入编工作。

(二)自治区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督促、指导盟市、旗县的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制定本地“特岗计划”面试等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指导旗县做好有关工作。旗县要协助盟市做好面试工作,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工作等相关政策。盟市、旗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听取设岗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定期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本年度“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旗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向旗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盟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建立“特岗教师”网站,促进”特岗教师”网上交流,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加大“特岗教师”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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